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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種 照 顧 津 貼 補 助

修改日:2021.09.27 整理·撰文 Mei

兩 種 照 顧 津 貼 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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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如果有需要照顧的長者或失能者,照顧者除了費心費力的照顧外,也無法外出工作,政府為因應家屬必須親自照顧長者或失能者而無法全職就業所面臨經濟壓力,每月發放定額之照顧者津貼,以減輕家屬負擔並維持照顧品質,以下

為您介紹兩種照顧津貼補助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每月5000元的補助

 

補助名稱及申請條件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受照顧者

1.照顧者與受照顧者需設籍及實際其中並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補助服務

4.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照顧者

1.與受照顧者同樣設籍並實際居住同市。

2.受照顧者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未從事全職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照顧者應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5.16歲以上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申請窗口

受照顧者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三)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二、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 補貼家庭照顧者 3000元/月 ,但不是每個縣市都有 ,目前以高雄市和台中市兩市為例

高雄市

補助名稱及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照顧津貼

被照顧者

(一)經評估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

(二)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

        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

        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六)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八)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者。

照顧者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

     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發放金額

一、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次月起核給照顧者每月3,000元。

二、津貼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額滿後則依序候缺。

三、本津貼若進入候缺排序,則以核定後之次月起開始撥付,不溯及自申請日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切結書。

三、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四、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五、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6-8333轉3952

※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台中市

補助名稱及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照顧津貼

被照顧者

 (一)經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

  ( 二 )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長照喘息服務、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日間照護中心等照護機構。

 (六)如屬應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就學而未就學者,應取得在家教育證明;如為就讀於學校且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者,應取得陪讀證明;如為就讀於幼兒園,應取得 陪讀證明或在學半日證明。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照顧者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媳婦或女婿               

           2.經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

            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補助名額

新案申請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如附表)積分順序補貼。舊案由本局於每年年初時,主動清查補助資格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三)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被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之證明

 (六) 被照顧者應就學而未就學之在家教育證明、被照顧者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之陪讀證明或幼兒園在學半日證

       明

 (七)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發放金額

本津貼申請案經核定通過後,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並逕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

 ※申請時間:申請案應於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    高雄市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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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身心障礙照顧津貼 #長照 #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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