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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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年滿65歲以上之獨居老人,且子女未實際居住在基隆市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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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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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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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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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失能或有獨居安全疑慮者。
1.65歲以上獨居老人。
2.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未滿65歲獨居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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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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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760
陳興燿 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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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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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列冊之獨居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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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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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老人服務中心、平宅與社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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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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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經評估意識清楚可配合操作系統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年滿65歲失能(或衰弱)且獨居之老人或經評估有需求者(如:自理能力欠佳、患有慢性病、突發性疾病等經醫師診斷證明)。
2.未滿65歲列冊之(低)中低收入失能(或衰弱)且獨居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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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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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3339090、335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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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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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年滿6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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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一般戶者需自費7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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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社會處03-551810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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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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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年滿65歲以上,經評估有行動不便、罹患慢性疾病或失能,且無子女或子女未住在本市之獨居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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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由市府全額補助。
2.一般戶需自付7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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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03-535238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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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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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或居住在苗栗縣核列之獨居老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滿6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苗栗縣政府評估有裝設需求者。
2.年滿65歲以上罹患慢性病、突發性疾病之高危險群(需經地區醫院以上醫院醫師開具診斷書,證明有心血管疾病、關節炎、高血壓、糖尿病、帕金森症、肝炎、氣喘....等病疾病)。
3.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0分以下之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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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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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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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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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台中市之年滿65歲以上列冊獨居老人或年滿50歲以上獨居身心障礙者,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經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總分90分以下或有獨居安全疑慮者(如罹患猝發性疾病、心血管疾病、慢性疾病等症狀或其他經評估確實有使用需求)。
2.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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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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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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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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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年滿65歲以上,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之(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獨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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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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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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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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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年滿65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低收入資格或請領老農津貼經審核財產所得符合相同等級者之獨居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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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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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明善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0937-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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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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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65歲以上符合低收或中低收資格且部分失能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需診斷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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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免費。
2.一般戶需自付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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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撥打1999或中興保全服務電話0800-09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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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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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年滿65歲列冊之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患有慢性病、突發性疾病之獨居老人或一般戶之弱勢獨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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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冊(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之弱勢老人全額補助。
2. 一般戶需自付額4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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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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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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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年滿65歲以上老人,經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訪視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1.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經醫師診斷,患有心臟血管疾病、關節炎、高血壓、糖尿病、帕金森氏症及氣喘…等猝發性高危險群,並需保護性看視者。
3.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之衰弱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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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全額補助。
2.一般戶需自行4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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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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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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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年滿 60 歲之一般市民,並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
1.獨居長者。
2.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者(連續達5天以上獨居事實)。
3.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4.一戶2人以上老人,其中1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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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滿65歲列冊低、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6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獨居老人,全額補助。
2.年滿60歲之一般獨居民眾,服務費用需自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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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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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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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年滿6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之獨居長者,或為本局列冊獨居關懷之一般戶獨居長者,經評估符合失能程度且有緊急救護之虞者或經評估未達失能有獨居安全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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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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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科
07-3373370
07-3368333轉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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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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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籍且實際居住,年滿65歲以上獨居老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未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列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並領有本縣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且同時符合下列3項資格者:
(1)單獨居住或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者。
(2)未接受機構24小時安置且未聘用看護(傭)者。
(3)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服務對象意識清楚,可配合操作該系統(不含精神疾病、失智症或經評估不適合本系統者)。
3.設籍且實際居住,經列冊之失能或患有慢性疾病、突發疾病之一般戶獨居老人(ADL量表分數低於90分(含)以下或經醫師診斷證明),經評估確有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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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未滿65歲獨居身心障礙者免費。
2..ㄧ般戶獨居老人需自付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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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08-755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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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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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年滿65歲以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獨居長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九十分以下者或有猝發性疾病之高危險群及慢性病等須保護性看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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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老人,每月補助月租服務費(自備電話)。
2.未符合免費申請條件之一般戶如有需要,則需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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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9328822分機204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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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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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歲以上或55歲以上原住民因患病、行動不便,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
2.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3.屬高危險群者,因患病、行動不便者等,或共同居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
4.其他特殊情形,經照管中心訪視後專案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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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戶免費
2.一般戶自付1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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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長照管理中心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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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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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年滿65歲以上獨居老人,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經臺東縣衛生局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90分以下,需要服務者。
2.經評鑑合格之地區及以上之醫院診斷為患有心臟血管疾病、關節炎、高血壓、糖尿病、帕金森氏症或氣喘病等病症之一,需要服務者;但設籍本縣離島地區且鄉內無地區級以上醫院者,得由當地衛生所診斷。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4.申請人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列冊輔導個案。
5.曾發生無法獲得救護之情形。
6.同居人因傷病、身心障礙等原因,生活難以自理,由申請人照顧者。
7.或經本府認定有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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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戶及由本府審核認定特殊個案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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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709-9696#166簡小姐、0919-287122 洪樹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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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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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籍並實際居住,且年滿65 歲以上列冊低、中低收入戶之獨居老人。
2. 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表(ADL)失能之老人,其確有需安裝救援系統者。
3. 其他特殊情形之獨居老人,經鄉鎮查核有其需求者得以專案方式呈核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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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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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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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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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並實際居住,年滿 65 歲以上列冊低、中低收入戶之獨居老人。
2.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表(ADL)失能老人,其確有需按裝救援系統者
3.其他特殊情形之獨居老人,經鄉公所查核有其需求者得比專案方式呈核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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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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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公所、連江縣消防局、連江縣衛生福利局、連江縣立醫院、連江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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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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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年滿65歲,為冊列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2.5倍之中低收入獨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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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資格者全額補助
2.不符合者需自付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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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市公所提出申請或由各村里幹事協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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