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資格
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花蓮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五)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縣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內容
1.補助項目與標準:
序 |
項目 |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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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
合計30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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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 |
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
3 |
親子血緣鑑定費 |
依實況而定 |
4 |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500元,每月最多8次 |
5 |
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 |
最高30萬元/年 |
6 |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 |
最高30萬元/年 |
7 |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 |
依實況而定 |
8 |
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
最高30萬元/年 |
9 |
代償欠繳健保費 |
補助1次/人 |
2.申請時限: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申請。
3.申請流程:備齊申請表上文件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
應備證件資料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兒少)。
3.收費收據正本。
4.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5.領據。
6.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之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7.其他依各款需另檢附之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