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資格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設籍並實際居住花蓮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10年度為33,220元)。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單一人口家庭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公告現值706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110年 身心障礙福利懶人包
福利內容
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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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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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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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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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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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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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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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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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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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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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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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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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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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資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全家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4.全家人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及稅籍清單。
5.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6.印章。
※各縣市應備文件可能有差異,請於申請前再向申請單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