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資格
符合高雄市區公所或社會局暨所屬單位(含街友服務中心)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其他經濟弱勢,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特境家庭子女生活津貼或街友、遊民安置輔導辦法之證明。
福利內容
補助項目(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30,000元為上限):
1.健保部分負擔:包含門診、急診、住院部分負擔。
2.住院膳食費: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3.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4.救護車費: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含隨車救護人員費用)。每人每年6,000元為上限。
5.偏遠地區交通費:設籍偏鄉地區之病患就醫、轉診或返家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或由病患自行負擔之居家醫療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病患家中訪視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來回交通費用。每人每年以2,000元為上限。
6.健保欠費:僅補助110年度按月繳納之健保費,以前年度積欠費用不予補助。每人每年6,000元為上限。
7.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以健保給付範圍為限)。
※補助對象若已受醫療補助或政府已依相關規定編列預算執行者,皆不予補助。
受理單位:1.高雄市各區衛生所2.健保合約醫院(就醫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