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資格
1.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
2.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福利內容
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政府負擔比率40%
※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二、申請方式
持應備文件至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
三、注意事項
1.積欠國民年金保費,仍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但不溯及既往,於當月申請通過後,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
2.若遷戶籍至其他縣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應備證件資料
1.身分證、印章、全家人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詳記事)、學生證等。
2.財稅資料由公所查核,不必自行檢附。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再洽詢戶籍地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