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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發布日期:2023.01.10 修改日:2023.01.10

福利對象

具備資格

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至每年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
(三)於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已就業,且於截止日前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仍得申請補助:
(一)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福利內容

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3,6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24,000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補助規定。

應備證件資料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四)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洽辦單位

各地方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服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

資料來源

勞動部

法規: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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