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資格
須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苗栗縣之65歲以上老人。
(二)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福利內容
(一)受理申請時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申請補助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覈實支付,每案最高以1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方式:
1、個人申請: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由縣府逕撥款項至符合聲請人或補助對象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倘補助對象由縣府(社工人員)協助聲請,得改以現金支票領取。
2、團體申請:協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民間團體,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由縣府逕撥款項至團體之金融機構帳戶。
應備證件資料
1、申請表。
2、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6、領據。
7、具領人(同聲請人、補助對象或民間團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個人申請免附)。
9、切結書(個人申請免附)
10、證明書(本府社工人員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