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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110年度設籍前新住民急難紓困補助

發布日期:2021.06.22 彙整編輯 小白

※以下兩項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一、設籍前新住民急難救助

(一)補助對象:

1.設籍前新住民,與設籍桃園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桃園市,包括以下情形:

(1)婚姻關係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4)因其它原因合法居留臺灣之設籍前新住民。

2.家戶內負擔家庭主要家計者,因疫情影響,導致家戶內負擔家庭主要家計者失業、無法工作或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

(二)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1~4萬元

2.低收入戶:8,000~2萬元

3.一般家戶:5,000~2萬元

(三)應備文件:居留證影本、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設籍前新住民急難救助申請同意書、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證明)。

(四)洽詢單位:桃園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03-3330305分機21-26

 

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補助對象:

1.新住民與設籍桃園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桃園市者。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3.符合以下財產限制: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4,322元。

(2)全家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金額未超過150萬元+(全家人口-1)×20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同一戶配偶(同為自營業)已申請中央紓困者,不另予補助。

(二)補助金額:符合規定者,最高核予2個月緊急生活扶助計3萬562元,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應備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領取社福津貼切結書、3個月內重大變故證明(如非自願失業、因疫情停業證明等)、其他資料得授權區公所查調。

(四)申辦單位: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五)洽詢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綜合企劃科03-3322101分機6464-6465

 

資料來源:桃園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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